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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版权协议介绍,什么的License许可证,eula,开源协议

三维控件研究 2022-05-03 阅读 31

LISENCE(许可证),一般在软件、项目、文件的目录里,指此软件使用哪个许可证,也代表了我们应该怎么使用软件

License的许可证的协议有很多种,比如常见的Apache许可证

Apache Licence

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 (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se。
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s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se构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使用Apache协议的代码。

BSD许可证

BSD License与其他自由软件License相比,如GPL,限制更少。但是请注意到BSD License两种版本之间的差别:New BSD License/Modified BSD License 和Simplified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它们两者都是于GPL兼容的自由软件License。

New BSD License

(”3-clause license”) 可以用于任何作为版权声明和保证许可的免责声明的目的,可以通过无限长的再分发来得以维持,也就是说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 议。它还有一个特殊限制条款,不用特别的许可就是限制使用派生工作的工作者名字,也就是说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New BSD License和Simplified BSD License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忽略了非认可条款。

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使用BSD协议的代码。

GUN许可证

这个有两个,一个是授权多的,一个是授权少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的可能是开源项目最常用的许可证。GPL赋予和保证了开源项目开发者广泛的权利。基本上,它允许用户合法复制,分发和修改软件。 这意味着你可以:
复制软件
复制软件到自己的服务器,客户端的服务器,你自己的电脑,几乎任何你想要的地方,而且没有数量限制。
发布软件
发布你想要的软件,例如,在你的网站提供下载链接,刻成光盘,打印出来等等。
收取费用
如果你想在向别人提供软件时收费,如设置在别人的网站上或者其他用途时。GPL允许你这么做,但是你必须给客户提供一个GPL副本,告诉他们可以在其他地方得到免费版本。当然最好在此之前,告诉客户,你为什么收费。
可以任意修改
如果你想添加或删除功能,没问题。如果想在其他项目中使用部分代码,也是可以的,但是唯一的限制是此项目也必须按GPL发布。
商业软件不能使用GPL协议的代码。

还有另一个GNU License: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比起GPL它授予的权限较少。一般来说,LGPL比较适合连接到非GPL或者非开源文件的库文件。由于GPL的规定,使用到部分GPL代码的软件,必须也使用GPL,开发人员不能使用GPL来开发收费软件或者专有软件。LGPL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不要求使用与部分代码相同的 License。
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但不能修改LGPL协议的代码。

MIT许可证

MIT是和BSD一样宽松的许可协议,作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说,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的。

你可以使用,复制和修改软件
你可以免费使用软件或出售
唯一的限制是,它是必须附有MIT授权协议
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MIT协议的代码,甚至可以出售MIT协议的代码。

Mozilla Public License 1.1 (MPL)

MPL协议允许免费重发布、免费修改,但要求修改后的代码版权归软件的发起者。这种授权维护了商业软件的利益,,它要求基于这种软件得修改无偿贡献版权给该软件。这样,围绕该软件得所有代码得版权都集中在发起开发人得手中。但MPL是允许修改,无偿使用得。MPL软件对链接没有要求。

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MPL协议的代码,但修改后的代码版权归软件的发起者。

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

CDDL(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通用开发与销售许可)开源协议,是MPL(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扩展协议,它允许公共版权使用,无专利费,并提供专利保护,可集成于商业软件中,允许自行发布许可。

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CDDL协议的代码。

Eclipse Public License

EPL是一个与CPL相类似的许可证,任何扩展自Eclipse源码的代码也必须是开源的。

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 Commons(CC)的许可证不太开放源代码授权,它们通常用于设计项目。 CC许可证有着宽广的定义,每个定义都会授予一定的权利。它有四个基本部分,可以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下面是部分概述:

署名
作者必须是作品的原创者。 除此之外,作品可以修改,分发,复制和以其他方式使用。
相同方式共享
工作可以修改,分发等等,但必须在一个许可证下。
非商业
可以修改,分发等,但不用于商业目的。 关于什么是“商业”,说法比较含糊(没有提供明确的定义),因此您可能需要在自己的项目中澄清这一点。
禁止修改
这意味着您可以复制和分发许可工作,但你不能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在原有的基础开发。
商业软件的使用要遵从CC协议的具体规定,最严格的许可证将是“署名,非商业,不能修改”的授权。这意味着你可以自由共享的工作,但不能改变它,你必须把它归功于原创者。
最新的CC-BY-SA 4.0协议可在这个链接查看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4.0/

Common Public License 1.0

Common许可证有一些细节性的规定值得参考:

明确了专利授权。一般的开源软件都明确源代码的版权人将自己的修改权、复制权等版权权利向公众许可,但保留署名权,而Common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还明确假如源代码中含有专利权,源代码专利权人将复制、使用的专有权利向公众许可。
规定可以将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与其他类型的不受本许可证约束的代码结合,以新产品的形式发布,只要其中经该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能按该许可证的要求发布即可。
细化了该许可证终止的情形,包括发生专利侵权诉讼。
明确了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就是假如按该许可证使用源代码的使用者将获得的源代码应用于商业使用,那么他就要对在商业应用中出现的由于使用该源代码程序而产生的侵权诉讼承担完全责任。这一条规定是比较特殊的,绝大多数开源软件许可证都不这么要求。
商业软件可以使用,也可以修改Common协议的代码,但要承担代码产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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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nd User Licence Agreement,EULA),指的是一家公司的软件与软件的使用者所达成的协议,此协议一般在软件安装时出现。如果使用者拒绝接受这家公司的EULA,那么便不能安装此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软件应用程序作者或者发布者与应用程序使用者之间的合法合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通常是指“软件许可”,它与租赁协议类似;用户同意支付软件的使用费用,并且向软件作者或者发行者承诺遵守EULA中规定的所有约束条件。用户被告知,当他们打开软件包的包装、打开CD盒的封条、将卡片寄回给软件发行者、安装应用程序、执行下载文件或者简单的使用应用程序的时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接受”了EULA中的条款。用户可以寄回软件产品或者在安装过程中当EULA提示接受按钮的时候点击“我不接受”来拒绝这个协议。

一般情况下EULA最少有2000字,而且软件安装的时候,显示EULA的方框并不是很大,所以绝大多数人都是直接接受EULA的

EULA主要规定用户不可以盗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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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

第一部分:WIPO著作权条约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
DMCA的第一部分,WIPO著作权条约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WIPOTI)(英语:WIPO_Copyright_and_Performances_and_Phonograms_Treaties_Implementation_Act)。该法案对美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以符合WIPO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著作权条约”和“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条约含两个内容,其一涵盖了美国的副本复制预防法规中的几个条约。关于该法案的这一部分以及进一步分析,请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

其二则是所谓的DMCA反规避法案。其规定作用于反拷贝系统(也叫“技术保护措施”),并要求所有的模拟录像机支持由Macrovision(现乐威公司)提供的内建防拷贝系统。这无疑使当时的Macrovision在此方面获得了垄断权。

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
DMCA的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定法(OCILLA),为在线服务提供商(OSP,其中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创建了一个“安全港”,对符合其特定要求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OSP必须遵守其准则,并在收到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要求索赔的通知时及时阻止用户访问涉嫌侵权的材料(或将其从自己的服务器中删除)。OCILLA还便于法院向OSP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其(侵权)用户的身份。

第三部分:电脑维修竞争保障法案
DMCA的第三部分修改了著作权 第117条,使得修理电脑时,可以获得暂时、有限的副本。它在麦系统公司起诉山顶电脑公司(991 F.2d 511,1993年第九巡回法院判决)一案中首次得以运用

第四部分:杂项条例
DMCA的第四部分包含各式各样的规定:

明确并添加了著作权局的职责。
添加了一些针对广播公司的临时副本许可条例。
新增条例以方便远程教育。
新增条例以帮助录音库的保存。
新增了有关集体谈判和转让电影著作权的条例。
第五部分:原始设计保护法
DMCA第五部分添加了第130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号至第133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号条例以保护独一无二的原始设计。 (此前这些设计并没有受著作权法保护).

反规避豁免条例
除了“安全港”和豁免章程的明确规定,17 U.S.C. 1201(a,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规定国会图书馆对访问规避的材料有豁免权,并用于非侵权用途。这些豁免规则每3年修订一次(先前的将被作废),首先在社会征集意见,然后经过听证会通过后确立。

现行的豁免条约在2010年7月被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美国著作权局官方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版)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这个:
https://www.wanweibaike.net/wiki-Digital%20Millennium%20Copyright%20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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